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係統治水的重要論述,切實加強我市水利工程管理,保障工程安全運行,充分發揮工程效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《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》等法規的相關規定,結合《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指引(試行)》,市水務局組織開展了我市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。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全市約365.6公裏堤防、水閘281座、泵站97座、水庫36宗。現將工作成果予以公告(詳見附件1-3)。
根據《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》規定,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管理要求如下:
一、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:
(一)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;
(二)圍庫造地;
(三)爆破、打井、采石、取土、挖礦、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、阻水、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;
(四)傾倒土、石、礦渣、垃圾等廢棄物;
(五)在江河、水庫水域內炸魚、毒魚、電魚和排放汙染物;
(六)損毀、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;
(七)在壩頂、堤頂、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、硬輪車及超重車輛,在沒有路麵的壩頂、堤頂雨後行駛機動車輛;
(八)在堤壩、渠道上墾植、鏟草、破壞或砍伐防護林;
(九)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。
二、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,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汙染水質的爆破、打井、采石、取土、陡坡開荒、伐木、開礦、堆放或排放汙染物等活動。
附件:1.中山市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成果明細表.doc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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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2月31日